当事人 |
孙先军,祁晓婷,王慧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慧:本院受理原告孙先军、祁晓婷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慧退还原告孙先军、祁晓婷商铺租金14000元;二、被告王慧偿还原告孙先军、祁晓婷垫付商铺租金6000元;三、被告王慧支付原告孙先军、祁晓婷滞纳金1400元。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