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伟,桑成龙,刘文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23民初202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文文:本院受理刘伟与被告桑成龙、刘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2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桑成龙、刘文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伟欠16000元;二、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连镇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