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任飞飞,李京伟,郭荷松,任彩彩,任玉轻,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汝州市紧那罗纺织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飞飞、李京伟、郭荷松、任彩彩、任玉轻、汝州市紧那罗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