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梅英,刘书逢,刘梅红,刘书生,刘书营,白友龙,赵静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白友龙、赵静静:本院受理原告刘梅英、刘书逢、刘梅红、刘书生、刘书营诉白友龙、赵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濮阳县人民法院文留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