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阳, 河北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81民初647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阳: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负担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