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胡国荣,蔡承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济宁星月运输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4317号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蔡承志:本院受理胡国荣与你、被告济宁星月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04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结果: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胡国荣169986.5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驳回原告胡国荣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79元,由胡国荣负担479元,蔡承志负担3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