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玉兰,范小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0824民初217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小飞: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兰与被告范小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24民初217号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范小飞立即返还原告6200元及利息,(利息款从每笔款项打入被告账户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给付清日止)。二、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方小兵当任审判长,由姜饶伟担任法官助理,由黄慧玲担任书记员。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华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