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先昌,陆从付, 元谋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志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328民再5号,(2020)云2328民初186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志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郭先昌与被申请人陆从付、元谋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志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6Y3Y9E)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28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二、由云南志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陆从付劳务费7297元;三、驳回陆从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郭先昌的其他再审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云南志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