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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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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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源濠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坤海实业有限公司、汪超、张厚军、冉寅、李汉军: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电子诉讼知情同意书、电子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