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小白,洪其, 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立而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小白、洪其: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立而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白、洪其、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宁波立而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15808.83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28368.78元(注:利息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日止。以1515808.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暂从2021年1月9日至起诉之日为28368.7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