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闯:本院受理原告赵付军诉你、第三人徐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熔喷布买卖关系;2.判令被告李闯返还原告赵付军货款788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2000元(利息以78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六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