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红兰: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