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圣华、李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郭申海、孟庆发、刘建立、孟庆国、乔春付、孟庆林、孟凡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327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河南昊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申海、乔春付、孟庆林、孟庆发、刘建立、孟凡兴、孟庆国劳务款3114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