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海力、戴美锦、戴海敏、戴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嘉兴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戴海力、戴美锦、戴海敏、戴小平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对嘉兴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未清偿的破产债权合计114729980.2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