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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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昌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井艳与被告陈昌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副本、武汉国佳(2021)估字第FC20211101107号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2021)鄂0191民初33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