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2年1月9日人民法院报G28版刊登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大道支行与被告武汉众昌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陈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中“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应更正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补充公告送达“(2021)鄂0111民初162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特此更正。 刊登日期 202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