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青、胡春香: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俊奕与被告伦立春、李合山、袁青、伦星、胡春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你们逾期不答辩并提交证据,则视为你们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