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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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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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振华、祝梦琪: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邓林发果业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3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振华、祝梦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邓林发果业经营部货款128800元。二、被告郑振华、祝梦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邓林发果业经营部违约金 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76元,由被告郑振华、祝梦琪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