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春江西路135号云林苑南区54号402室沈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沁园新村868号452江苏中壹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汉林诉被告沈衍、江苏中壹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通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误工费20150元及利息(以2015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05800元及利息(以105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