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道光: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强诉被告余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75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22年3月16日14时30分,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