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星华:本院受理原告章素娌与被告叶星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4民初137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婚生儿子叶盛宇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3、判令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归还。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03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