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森:本院受理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孝森、台州成辉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1)浙1003民初5654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938元;二、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就上述被告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承担直接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