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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建军:原告秦皇岛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21)冀03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皇岛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物业费945.35元(995.11元×95%)、垃圾清运费36元、电梯费440元、二次供水费130元、公共照明费40元,合计1591.35元。二、驳回原告秦皇岛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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