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焱青:本院受理原告周全与被告张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126民初600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焱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全偿还借款9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0%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元,由被告张焱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