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濮院蓝凡仕针织制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37A70W):本院受理原告张家超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34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