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毕刚:本院受理的(2021)黔0302民初22244原告王兴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适用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决被告汪毕刚支付原告王兴强汽车轮胎款本金25800.00元,以及由此产生的逾期按6%年利支付银行利息2000元,直至被告履行完毕止共计27800.00元整。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