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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善峰、陈丽建、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鑫峰石材经营部: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善峰、陈丽建、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鑫峰石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0)甘0102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内容为:一、被告吴善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3943.04元,并支付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合计122953.27元(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此后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三项总计按照年利率24%以剩余代偿款为基数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陈丽建、城关区雁滩建材市场鑫峰石材经营部对被告吴善峰的在本案中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5元,由原告甘肃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96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009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吴善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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