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志华,胡建生,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建生、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华诉被告胡建生、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岸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