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开兴,中原分部, 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中原分部 ,郑州俊苗山药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0183民初8667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开兴:本院受理原告郑州俊苗山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与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中原分部、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183民初86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刘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