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起佳,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1022民初64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起佳与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清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2民初644号案件的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