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甘国春,铁飞,张学军,杨德强,魏斌才,魏赋才,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浪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622民初232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国春:本院受理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浪支行与被告甘国春、铁飞、张学军、杨德强、魏斌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62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甘国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浪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约定利息,息随本清;二、铁飞、张学军、杨德强、魏斌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铁飞、张学军、杨德强、魏斌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甘国春追偿。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甘国春、铁飞、张学军、杨德强、魏赋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靖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