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梁文荣,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文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梁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本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