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峰,奥通公司,时空公司,玛莎公司, 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玛莎(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奥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藏奥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玛莎(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奥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通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公司)、玛莎(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莎公司)、陈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奥通公司向原告支付回购款106234841.28元、违约金14893783.04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后续按年化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800000元;若奥通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陈峰用于质押的时空公司11.49%股权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时空公司、玛莎公司、陈峰对奥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沈斐、李洁瑜和人民陪审员王建英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期不至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