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子其,买买提明,于苏甫,于红伟,张世合,马汉丙,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昌吉供电公司, 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2324民初87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红伟:本院受理的(2021)新2324民初875号原告张子其、买买提明·于苏甫诉被告于红伟、张世合、马汉丙、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昌吉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于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子其、买买提明·于苏甫支付工程款1600000元;二、被告于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子其、买买提明·于苏甫支付利息366600元;三、驳回原告张子其、买买提明·于苏甫的其他诉讼请求,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2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