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裁定受理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经查明,截至2021年5月31日,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124,608,904.11元,负债总额211,635,247.35,负债率为169.84%。经管理人初步审查,截至2021年11月18日,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157,753,820.42元。经管理人调查,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为管理人从四川省南充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武汉常青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收回的款项共计14,206,734.99元。根据上述数据显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没有重整、和解的可能。本院认为,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宣告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裁定宣告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
刊登日期 |
2022-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