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余之,李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徐余之诉你方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莲路68号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视为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