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程亚云,杨雪芬,宋丽萍,宋曦,宋丽婉,第三人-无锡华阔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古堰新里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雪芬、宋丽萍、宋曦、宋丽婉:本院受理的原告程亚云与被告杨雪芬、宋丽萍、宋曦、宋丽婉与第三人无锡华阔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