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雪超,屈志刚,李召辉,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屈志刚:本院受理原告江雪超诉被告屈志刚、李召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交故审判庭(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处理科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