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单永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6)冀0203民初603号,(2017)冀02执13124号之三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单永刚:本院受理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申请执行单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并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2017)冀02执1312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单永刚持有北京中冶洪泰科贸有限公司45%的股权,查封期限两年。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