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崔春利,田艳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春利、田艳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崔春利、田艳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