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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新军,赵雁青,胡树旗,朱爱国,王现红,胡二毛,胡龙喜,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新军、赵雁青、胡树旗、朱爱国、王现红、胡二毛、胡龙喜、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新军、赵雁青、胡树旗、朱爱国、王现红、胡二毛、胡龙喜、威尔斯(鹤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大赉店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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