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兰州分行,郭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神骏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817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0)甘0102民初81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作出后,本院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因你未前来接受宣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甘0102民初8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郭源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94521.78元,支付截止2020年5月26日的利息23773.17元、罚息230.04元、复利962.38元,并按合同约定的上浮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郭源于判决生效后十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兰州神骏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郭源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70元,由被告郭源、兰州神骏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