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云彬, 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591民初2356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2356号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云彬、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