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武建钢,田莉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兰州华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甘0102民初1036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华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建钢、田莉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兰州华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建钢、田莉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甘0102民初10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州华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建钢、田莉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本金借款本金509478.42元、利息48271.54元、罚息19743.53元(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自2019年7月24日起,利息、罚息按照年利率12.75%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对被告武建钢抵押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上西园322号第2单元2层201室【不动产权证号:兰州房(七私)产字第54566号;他项权号: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02号】在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75元,保全费3407元,合计12982元,由被告兰州华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建钢、田莉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