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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英宾,赵珊,吴广印,谢玉峰, 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冀0407执1181号,(2021)冀04执监5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珊、吴广印、谢玉峰、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英宾与被执行人赵珊、吴广印、谢玉峰、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执行文书,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7执1181号执行通知书、(2021)冀0407执1181号报告财产令和(2021)冀04执监50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经过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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