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英宾,赵珊,吴广印,谢玉峰, 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 ,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7执1181号,(2021)冀04执监5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珊、吴广印、谢玉峰、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英宾与被执行人赵珊、吴广印、谢玉峰、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执行文书,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7执1181号执行通知书、(2021)冀0407执1181号报告财产令和(2021)冀04执监50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经过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