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燕唯玻化瓷砖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392民初1457号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皇岛燕唯玻化瓷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你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已被吊销,查找不到公司人员,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392民初14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抚宁区留守营镇西河南村北侧院内联合车间内废旧设备拆除、移走,以保证原告能正常使用该场地。2、判决被告支付2012年9月11日至今的场地占用费1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