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魏海英,周国涛,周国军,周志华, 杞县康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公告人 | 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人民法院 | 
| 内容 | 魏海英、周国涛、周国军、周志华:本院受理原告杞县康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