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刚, 湖北棕盛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1102民初428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刚诉你公司及湖北棕盛瑞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鄂1102民初428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定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109268.8元;二、请求判定被告湖北宏达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团购管理费6000元;三、请求判定两被告按年息6%支付占用资金利息,估计4.1万元;四、请求判定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8日9时在陶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