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毛琦,保通数据基数有限公司,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511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毛琦诉被告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1)冀0108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判决内容:一、被告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琦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原告起诉时(2021年9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保通数据基数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毛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