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伟二手车有限公司,赵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杰(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马伟二手车有限公司诉赵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